(1)关于日本小包快递 货物部分灭失、重量不足、毁损、腐坏或因其他原因降低质量的赔偿请求以及逾期运到的赔偿请求,自货物交付收货人之日起计算;
(2)关于日本小包快递 货物全部灭失的赔偿请求,自国际货协第14条规定的货物运到期限满后30天起计算;
(3)关于补充支付运费、杂费、罚款的赔偿请求,或关于退还这项款额的赔偿请求,或关于因将运价弄错以及费用计算错误所发生的订正清算的赔偿请求,自付款之日起计算,如未付款时,自日本小包快递货物交付之日起计算;

(4)关于支付变卖日本小包快递 货物的余款的赔偿请求,自变卖货物之日起计算;
(5)其他日本小包快递 一切赔偿请求,自确定成为索赔的根据之日起计算。